更新时间  202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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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

2025-02-06 来源:标普名录 阅读量:

标普名录讯: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信息质量,科学管理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提高名录库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录库是指我国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基础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位置和联络信息、属性信息等。

(一)身份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等;

(二)位置和联络信息,包括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属性信息,包括单位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以及法人单位与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

第三条 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遵循“全国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专业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信息资料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名录库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开展各项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确定调查单位或抽样框。

第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名录库工作的统一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内部相关单位要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级统计机构普查中心(或指定的专门机构)是名录库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名录库建设

第七条 名录库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全国统一、覆盖全面、动态更新的名录库。名录库建设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建设全国一库在线、单位分类管理、多级共同维护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名录库建设要加强拓展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积极探索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动态维护更新机制。

第九条 名录库建设要着力做好一套表调查单位和抽样调查样本单位库维护工作,为各项常规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围绕总体目标,结合工作要求,加强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的基层基础建设。

第三章  维护更新

第十一条 名录库维护更新分为全面更新和部分更新。

全面更新是指利用经济普查形成的全面调查信息,对名录库全部单位进行更新,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在每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部分更新是指利用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各专业统计调查、其他统计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对名录库对应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更新,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按照资料获取频率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行政登记资料和基本单位统计调查资料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

(一)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从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统一存储和管理;

(二)地方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利用行政登记资料,对辖区内单位进行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填报统计报表,核实单位变动、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情况;

(三)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用户,根据调查结果按权限更新名录库信息;

(四)行政登记资料中可以直接利用的信息,或根据行政登记资料开展综合分析、计算生成的信息,经省级及以上名录库主管机构评估认为可用性强、准确率高、及时性好的,由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直接或授权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更新名录库信息。

第十三条 通过专业常规统计调查结果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

(一)专业常规统计调查单位需要增加、变更或退出时,由各级统计机构有关专业与名录库主管机构共同在名录库中确定,并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单位的增加、变更或退出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由名录库主管机构在名录库中对调查单位作出标记;

(二)对专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增加、变更或退出有争议的,由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进行协调和会审确认;

(三)各专业在采用地域抽样等方式开展调查中发现的不在名录库中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应及时纳入名录库并开展调查;

(四)各级统计机构有关专业按确认的调查单位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后,将调查获得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反馈给名录库主管机构;

(五)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用户,根据专业反馈资料按权限更新名录库信息。

第十四条 通过其他统计调查资料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省级及以上名录库主管机构对统计调查资料开展分析评估,认为可用性强、准确率高、及时性好的,由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直接或授权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更新名录库信息,并将所用统计调查资料存档。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名录库信息质量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名录库基础信息的动态审核,采取多种监测、管理和分析手段,组织开展核查,确保名录库信息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从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等方面,对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信息生产全过程进行考量和评价。在信息采集环节开展监督监测,及时对上报信息开展审核;在信息处理环节按照规范流程开展公式审核、汇总审核、趋势分析审核,查询和修正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定期开展信息质量评估,与历史信息进行纵向比较,与有关部门行政资料或统计资料进行横向比较,分析评估综合数据。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各级统计机构普查中心(或指定的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实施名录库建设总体规划;

(二)协调有关部门执行并完善名录库共建共享制度,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工作,积极拓展部门信息共享;

(三)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和名录库维护更新专项调查;

(四)对名录库进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经常性部分更新;

(五)牵头组织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和“非四上”抽样调查样本单位的审核与管理;

(六)向经济普查、相关专业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七)按照有关规定向各类用户提供名录库信息;

(八)管理名录库用户和权限;

(九)对下级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实施名录库信息质量日常监管,开展信息质量核查。

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相关专业(司、处、科等)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参与本专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和“非四上”抽样调查样本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确定本专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和“非四上”抽样调查的调查对象;

(二)将本专业各项调查所获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资料定期反馈给名录库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名录库主管机构做好利用经济普查结果全面更新名录库,以及名录库日常维护更新的信息报送、接收工作;

(二)协助名录库主管机构做好部门共享信息的接收、存储、传输和管理,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

(三)为名录库管理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负责对名录库信息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名录库基础信息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确有必要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未经名录库主管机构同意,任何用户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名录库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针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调查,推荐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部门若需使用名录库基础信息,需经同级统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内设机构若需使用名录库基础信息,需经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保证名录库信息在存储、传输、处理、发布和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根据系统运行及用户操作日志,对用户操作进行监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12日印发的《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统字〔201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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